行政审批局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简称《条例》),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提出分办意见,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承办意见,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回复。

  第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不予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出。公开政府信息在审核全流程中,申请、初审、审定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拟公开信息或数据,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后置流程节点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加大“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投资建设便利化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和12345一体化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加大意识形态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守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二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三、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是指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承办处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举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日。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登记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

  第十八条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发言。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是指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在做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布

  第二十七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专题专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统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九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和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反映,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六、查询

  第三十三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三十四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

  (二)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主动热情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认真做好查阅服务建议、意见登记工作;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实行免费服务,不得向查阅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涉密信息的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密(保管、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采取逐级审查的方式,流程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对产生的信息应在报审时书面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办公室对提交的信息提出复核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送审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进行分类标明,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理由;

  (四)领导小组对送审、复核的政府信息进行最后审定,并统一交办公室发布或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八、政策解读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时,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文稿。

  (二)解读文稿经所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初审,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同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后,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文稿需一并提请审议。

  (三)拟发文件和解读文稿经审定后,处室或直属单位应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与解读文稿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门户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文稿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要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文稿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十三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十四条  处室或直属单位应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九、新闻发布

  第四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新闻发言人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中确定,代表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见附件1)。

  第四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要求形象端正、举止得体、政治立场坚定、政策理论和政务服务业务水平高,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应变、组织和公关能力。

  第四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布有价值新闻信息;坚持新闻发布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符合实际;坚持新闻发布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一般是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政务服务信息的,由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来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情况,搜集、反馈新闻发言的社会效应。

  第五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有:定期不定期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对外公布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审定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工作方案,安排和接受记者的采访。

  第五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可对外公布的重大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近期新颁布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解释;针对社会上有关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等。

  第五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承办处室是办公室,办公室应确定新闻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新闻助理要实时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十、考核考评

  第五十三条 考核评议制度是指领导小组依据《条例》,负责对处室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民主、追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具体包括: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符合时限要求;信息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五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五十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办公室部署;

  (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集体审定后,通知考核对象。

  第六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或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