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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东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9-08 11: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我市对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房屋租赁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房东拒不配合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已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您可以依据此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反映,请求主管部门责令出租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我市各区住建局联系电话,请根据房屋所在辖区拨打相应电话咨询、投诉。梁溪区:82832770;新吴区81890833;滨湖区81178771;惠山区83588989;经开区805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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