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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民法典》典型案例】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27 10: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而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其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生活中,羽毛球运动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有律师表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在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例,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有的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判决双方都承担一些责任,有的则会依据自甘风险的法学理论来处理。

  而现在,《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表示,《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误伤,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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