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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民法典》典型案例】保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13 10: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市的第一案。经过1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适用《民法典》当庭宣判。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赔偿庾某某1万元。

  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事实确认后,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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