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制专栏 / 案例和涉法公告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戴某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14: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锡行审行复(决)字2号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戴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9日,其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村的立项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1日收到,至今未作答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封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信函投递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复议申请材料显示,2020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编号为    XA1638454XXXX)寄出一封信件,标注为“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收”

被申请人实际地址为江阴市长江路188号,并未收到该信件。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向江阴市邮政部门查询了编号为XA1638454XXXX挂号信函投递签收记录,签收记录显示该信件签收人为“梅某”,而被申请人并无该工作人员。同时,签收记录显示另一封寄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编号为XA1638453XXXX的挂号信函,签收人同样为“梅某”。

由于申请人填写了错误的地址,编号为XA1638454XXXX挂号信函实际由地址为江阴市长江路181号的单位签收,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挂号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投递签收记录复印件、江阴市长江路188号门牌号照片、江阴市长江路181号门牌号照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了邮件编号为XA1638454XXXX的信函,信封标注“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收”,该信函于2020年7月11日被投递至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另查明:被申请人机构地址为江阴市长江路188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了曾向“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江阴市行政审批局”邮寄信函的证明材料,该信函实际被投递至“江阴市长江路181号”。由于“江阴市长江路181号”并非被申请人机构所在地,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24日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