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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31 09: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核心价值:助人为乐、友善共处

  一、基本案情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该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本案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本案裁判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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