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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案

发布时间:2019-07-01 09: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基本案情】

  1996年开始,李建军加入以陈毅锋(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以成立的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1998年9月中旬,罗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城管、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去拆除冠丰华在梅园路搭建的违法建筑。当天,陈毅锋组织了李建军等7名冠丰华骨干,带领一百多名冠丰华保安持消防斧、铁管、灭火器,并且出钱临时招募大批外部人员共计二、三百人,以暴力威胁联合执法组,致使强制拆除工作被迫中止。1998年10月7日,按照陈毅锋安排,李建军等200多名冠丰华人员着便服聚集于罗湖区政府,推坏区政府大门后,冲入区政府大院,堵塞交通、推搡安保人员、制造混乱致使罗湖区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在迫使区政府同意延期三个月拆除小商品市场后,才将冠丰华人员撤离;由冠丰华给每个到场人员奖励人民币100元。2001年3月陈毅锋派李建军等五十多名冠丰华持铁管、消防斧,分三次与立新花园保安进行斗殴,致多人受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李建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又参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冲击政府机关、在公众场所大规模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李建军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建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政府施压,迫使政府机关答应其不合理诉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李建军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该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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