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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三项措施”规范劳务派遣审批服务

发布时间:2019-06-10 16: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通知就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和争执调处及工作衔接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市行政审批局推出“三项措施”,规范劳务派遣审批服务。

  一是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用工单位自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租赁协议有效期限在1年以下”等情形不予许可;对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能再重新申请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是进一步优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在前期简化审批环节、精简材料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深化网办程度。结合电子证照库搭建、电子证照在线调取项目,实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在线获取和核验,进一步减证便民。

  三是进一步强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管衔接。考虑到许可权相对集中的特殊性,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做好与人社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在办理完成审批事项后,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无锡市电子证照库,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获取,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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