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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1 14: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36/2019-00334
发文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综合政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行政,措施,事务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证照分离”改革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以及各省级主管部门配套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现就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宽放、善管、优服”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权相对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文件集中改革优势,全面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确保做到取消、备案事项不再审批,保留项目简化优化审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根据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不同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要求,创新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具体措施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重点围绕第一批 10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局的 14 个事项,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明确操作办法,完善文书资料,抓好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取消、备案事项不再审批的要求。凡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涉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2 个取消事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坚决按照改革要求,不再进行审批,经营范围中直接予以载明。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做好相关企业信息的采集和部门间的推送共享,方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简化审批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 个许可事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 2 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的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制作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1),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当场办理审批,并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等 9 个事项,审批部门要对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行梳理,力争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按照各事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见附件 2),依法办理审批事项。

  (四)持续做好登记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部门(登记窗口)要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制度。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主动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登记注册业务完成后,应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方便审批部门掌握相关企业信息,为企业办理审批事项做好前期辅导和跟踪管理。

  (五)大力推进审管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审批部门在办理完成审批事项后,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获取,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归集的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予以关注,确保审批和监管的信息互通,无缝衔接。特别是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办结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承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依法及时撤销审批,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突出系统集成,形成改革合力。要将“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改革相结合,协调统筹推进。将“证照分离”改革与企业名称改革相结合,在优化名称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鼓励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推出新举措、增添新动能。将“证照分离”改革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探索市场准入事项的“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网通办”“全域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积极指导面上推进的同时,确保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的全面落实,努力让改革成果惠及于民。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准确领会“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的信息报送,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强化考核督查。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适时予以表彰;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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