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018〕锡行审行复(不)字1号
发布时间:2018-11-16 10:3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申请人糜长稳,男,******。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
负责人陈晓艳,******。
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无锡九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向本机关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8日准予无锡九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于2011年7月27日准予无锡九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查询无锡九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档案,查询原因为“身份信息被盗用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最迟于2018年8月28日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登记行为,至11月8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六十日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