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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9 11: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36/2018-01320
发文日期
2018-09-30
公开日期
2018-10-09
文件编号
锡行审发〔2018〕7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综合政务--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行政,措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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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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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第2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30日

                                         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行政审批局(下称“市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见附件2):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提出分办意见,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承办意见,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审定后回复。

  第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内容或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市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市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出(见附件3)。公开政府信息在审核全流程中,申请、初审、审定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拟公开信息或数据,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后置流程节点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加大“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投资建设便利化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和12345一体化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加大意识形态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守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二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三、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是指市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承办处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日。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登记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

  第十八条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发言。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是指市局在做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专题专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统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市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市局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市局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市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市局和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市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局反映,市局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六、查询

  第三十三条  市局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三十四条  市局信息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

  (二)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主动热情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认真做好查阅服务建议、意见登记工作;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实行免费服务,不得向查阅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局涉密信息的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密(保管、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采取逐级审查的方式,流程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对产生的信息应在报审时书面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办公室对提交的信息提出复核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送审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进行分类标明,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理由;

  (四)领导小组对送审、复核的政府信息进行最后审定,并统一交办公室发布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八、政策解读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时,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文稿。

  (二)解读文稿经所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初审,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同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后,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文稿需一并提请审议。

  (三)拟发文件和解读文稿经审定后,处室或直属单位应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与解读文稿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门户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文稿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要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文稿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十三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十四条  处室或直属单位应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九、新闻发布

  第四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新闻发言人在市局党组成员中确定,代表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见附件1)。

  第四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要求形象端正、举止得体、政治立场坚定、政策理论和政务服务业务水平高,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应变、组织和公关能力。

  第四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布有价值新闻信息;坚持新闻发布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符合实际;坚持新闻发布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一般是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政务服务信息的,由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来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情况,搜集、反馈新闻发言的社会效应。

  第五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有:定期不定期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对外公布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审定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工作方案,安排和接受记者的采访。

  第五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有:市局可对外公布的重大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近期新颁布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解释;针对社会上有关市局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等。

  第五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承办处室是办公室,办公室应确定新闻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新闻助理要实时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十、考核考评

  第五十三条 考核评议制度是指领导小组依据《政府公开条例》,负责对处室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民主、追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具体包括: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符合时限要求;信息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五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五十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办公室部署;

  (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集体审定后,通知考核对象。

  第六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或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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