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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和退休审核期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23 15:2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养老保险经办规定,应在自退休之日起90天内办理)。

  1.到达退休年龄,办理人员变动,医保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未在90日内办理退休手续,90日后改变就医方式,停止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划卡结算,办理退休手续后恢复。

  2.到达退休年龄,医保实际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要求(男25年、女20年,实际缴费时间10年),且不再继续缴费的,自到达退休年龄之日起,改变就医方式,停止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划卡结算,90日内办理退休手续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划卡功能,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退休人员待遇享受;超过180天(约6个月)不办理退休手续且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冻结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退休审核期间发生的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以到达退休之日年龄为界,以前发生的按在职待遇结报,以后发生的按退休待遇结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在住院期间的,以出院日期为准,可按退休待遇结报。

  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退休时不在此项规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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