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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31 16: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四)、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五)、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六)、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七)、在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演出节目单及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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