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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由谁认定?

发布时间:2017-10-16 15:0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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