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结构改造行为应当在改造前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2017-10-16 14: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便民举措,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代为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