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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有什么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6 14: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同时提交该《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要件材料,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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